关于有关事项报送学院纪委(监察室)备案的规定(试行)

日期:2018-03-09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深化廉政风险点防控和纪检监察工作“三转”要求,增强监督的主动性、针对性和实效性,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,坚持突出重点,抓住关键环节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,确保各项工作依纪依规开展,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报备事项

  包括项目招标、采购、科研经费使用、奖助学金发放、公务接待、因公(私)出国(境)、审计(审签)事项等。

  第三条 报备的内容及时限

   (一)招标

    报备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、采用的招标形式、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及媒体名称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、招标时间、预算价格、中标供应商(施工单位)名称、中标价格、招标结果公示时间及媒体名称。在招标结束后相关部门十五日内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   (二)大宗采购

报备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、采购的形式、采购时间、采购价格等相关情况在采购结束后十五日内相关部门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  (三)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

报备内容为结题项目汇总表。汇总表应包括项目名称、项目负责人姓名、项目来源或属性、立项时间、结题时间、经费总额。(项目含国家级课题、省级课题、合作课题等)相关部门每学期集中一次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  (四)奖助学金发放

  报备内容包括奖助学金名称,资金来源,发放金额总数、学生总数。相关部门在奖助学金发放后十五日内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  (五)公务接待

  报备内容包括公务活动名称、来访单位名称及人数、有无公函、有无接待清单、审批时间。报备事项由相关部门每学期集中一次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  (六)出国(境)情况

  报备内容包括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情况。因公报备团组名称、团组人员名单、学院研究确定时间、区外办批准时间、是否报组织部备案、出访时间及天数、行程规划及经停国家、出访经费预算、出访经费核销等;因私出国报备出国时间、所到国家、事由、审批机构、所用护照号,因私出境报备通行证名称、证件号码、有效期限、保管机构、所到地区、事由、审批机构等。每学期集中一次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    (七)审计(审签)

    报备内容包括审计(审签)项目名称、被审计人(部门)姓名(名称)、审计时间、审计结论、审计意见或建议。审计(审签)项目类别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、专项经费审计、经济实体效益审计、科研经费使用审签等。由相关部门每学期集中一次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   其他需要报备事项报送纪委(监察室)备案。

   第四条 报备要求

  (一)谁主管、谁负责。报备部门是报备工作的责任主体,要切实担负起对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责任,不得以报备为由推脱责任。

  (二)纪委(监察室)要统筹做好各部门报备事项的整理、归档和存档工作,对报备事项要分门别类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

  (三)报备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认真抓好落实,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,按时报送相关材料。报备材料要以书面形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,加盖部门公章。

  第五条 报备督查

  (一)纪委(监察室)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,根据报备的有关材料和要求,纪委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,对报备事项及有关工作进行核实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整改,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(二)纪委(监察室)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,认真细致地把报备工作落到实处,不允许消极应付对待报备工作。要边实践边总结,不断完善报备内容、方法、步骤等,确保报备工作既科学管用,又简便易行。

 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(监察室)负责解释。

 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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